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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4年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典型案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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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贵州
|类型:采购公告
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采购公告
区域:贵州
源发布时间: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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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生态环境局:
为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24年,我省省市两级赔偿权利人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结合信访投诉、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环保督察、生态环境警示片曝光典型问题、行政处罚等工作,不断规范和加强案件线索筛查,多措并举强化案件办理力度,办理了一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探索了一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好经验,现将2024年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和借鉴。
附件:2024年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典型案例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4年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改革典型案例
一、福泉市发财洞主洞联通抽水渠泄漏事件生态环境损害案
(一)案情简介。2023年6月4日至5日,黔南州福泉市马场坪区域及重安江流域上游发生强降雨,受洪水冲击,a化工公司发财洞主洞联通抽水渠发生泄漏,导致含磷废水未经处理直排入浪坝河,经过一系列应急措施的实施,泄漏点31小时实现断源,52小时后实现黔南州境内重安江河段总磷浓度稳定达标,180小时后清水江流域所有断面总磷浓度稳定达标。此次泄漏入河总磷污染物约45.53吨,造成下游约211.7 km河道总磷超标。经委托贵州省环科院开展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a化工公司含磷废水泄漏共造成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193万元。
(二)办理结果。2024年7月1******法院裁定协议有效,要求赔偿义务人按照赔偿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截止目前,赔偿义务人已全面替代修复任务。
(三)典型意义。本案中,经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反复沟通,结合上下游实际情况,在传统替代修复方式之外,将提升环境风险管控和处置能力作为替代修复方式,最终选择源头提升污染源监测识别能力+增殖放流+下游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的替代修复方案,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得到企业、受污染上下游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充分认可。由于上游黔南州磷化工企业集中,涉磷企业多,污染源源头管控难度大,一旦产生磷污染非正常排放,将直接影响重安江流域、清水江流域水环境质量,影响黔南州、黔东南州水环境质量考核和下游地区的水环境安全,在本案生态损害赔偿替代修复方案时赔偿义务人考虑在事发流域建设7个水质监测站,形成小流域水质监测系统,一方面有利于企业掌控自己排污情况,加强污染源源头管控。另一方面,该监测数据统一上传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管理和使用,有利于精准识别污染源,提升生态环境部门对流域水环境管理的能力和效率,更好的保护流域水生态环境。另外,考虑到受污染清水江下游为我省经济欠发达地区,又毗邻湖南,水环境敏感,当地政府及生态环境部门应对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监测和处置的能力严重不足,将提升清水江下游应对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监测和处置的能力作为替代修复的方式,有效提升了保障我省出境断面水质安全的能力。
二、贵州省某水利公司移植古(珍稀)树致古树和保护植物死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案情简介。2024年4月,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在组织开展全省建成和在建重大水利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检查时,发现贵州省某水利公司在落实某水利枢纽工程建设中,未按技术规范移植古(珍稀)树以及后期未完全落实管护责任导致移植的古(珍稀)树90株中死亡56 株。2024年5月23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林业局行使赔偿权利人职责并开展相关工作。
******林业局与贵州省某水利公司进行了磋商并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协议约定贵州省某水利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996.69万元。一是生态环境损害造成的损失费用870.41万元;二是需要二次移栽的古(珍稀)树的费用111.48万元由贵州省某水利公司承担;三是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14.8万元。目前,贵州省某水利公司已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500万元,剩余的将于2025年3月赔付;已支付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用14.8万元,正在推进落实二次移栽古(珍稀)树事宜。案件查办过程中,还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责任追究。
(三)典型意义。一是该案系我省首例因水利工程等民生工程在移植古(珍稀)树过程中存在履职不到位造成古(珍稀)树死亡而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成功案例。对因重大民生工程需要移植古(珍稀)树工作提出了更具体的工作要求:移植前要充分论证植入地对古(珍稀)树生长情况的影响、移植过程要严格按照移植方案开展古(珍稀)树移植、移植后要做好移植管护和管护权限的移交工作。警醒项目业主单位和相关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依规履职,对行政许可事项要严格落实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职能职责。二是主动邀请人大、政协参加磋商。为切实做好该案件的查办工作,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过程中,主动邀请州人大代表、州政协委员参加会议,充分尊重代表、委员意见建议,为磋商成功奠定了基础。三是统筹赔偿和止损两手抓,最大限度保护受损生态环境。在磋商过程中,根据实际造成的古(珍稀)树破坏情况,明确提出对已死亡的古(珍稀)树要进行生态损害赔偿;对存活的古(珍稀)树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二次移植,确保其以后的正常生长环境,尽可能减少移植古(珍稀)树存******林业局召开了古(珍稀)树保护管理工作会议,强调了针对古(珍稀)树移植的行政许可办理要求,进一步要求做好涉及古(珍稀)树行政许可事项落实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全力保障移植古(珍稀)树的生存条件,尽可能提供移植古(珍稀)树的存活率,保护好我们的历史承载印记古(珍稀)树。
三、遵义市播州区**种猪场违法排放养殖废水案
(一)案情简介。2023年5月21日,接网络舆情反映,播州区乌江河干流岸边某处有一溶洞内大量污水流入乌江河,污水水质发黑、有泡沫,有恶臭味道。经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播州区及相关部门现场排查,查实**种猪场多次将未经处理的污水从延迟反应池抽排至氧化塘附近的溶洞内,将处理后的废水直接抽排至氧化塘附近的溶洞内(未回用),自2022年6月10日起,将未经处理的养殖粪污,经应急池,先通过软管排放至应急池附近的渗坑内;将未经无害化处置的病死猪残骸血水,通过地表漫流,排入应急池附近的渗坑内,尸体堆放积液通过地面渗漏;长期放任养殖粪污中转站多处管道破损,从中转站遗撒至外环境流淌,最终流入地面渗坑污染环境。经遵义市生态环境局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开展了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评估意见明确**种猪场违法排放养殖养殖废水流入的消水洞与受污染点乌江河甘沟段溶洞地下水出水口存在水力联系,本次生态环境损害总费用为792012元。
************检察院派员参与,组织**种猪场在遵义市生态环境局106会议室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并达成赔偿协议,**种猪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采取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方式承担本案******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追加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金额373776元。目前,**种猪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已全部缴纳。
(三)典型意义。一是探索了西南喀斯特地区地下水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的新经验。实践中,此类案件发现和办理难度大。本案件线索系抖音网络举报,被贵州省2023年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案发地点极具隐蔽性,渗坑、溶洞在企业养遵义市遭遇夏、秋、冬、春四季连旱,导致乌江干流水位下降严重才被户外网友发现。同时养殖区距乌江河直线距离约7公里,养殖场粪污台账作假、污染又在地下,调查取证极为困难,在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努力下,最终查明案件事实,确保了案件的顺利查办。二是探索了地下溶洞污染路径和因果关系调查的成功经验。项目养殖场距乌江河直线距离约7公里,为明确污染路径和因果关系,鉴定评估机构克服各种困难,选择氯化钠为示踪剂,连续示踪26天,锁定养殖废水流入的消水洞与受污染点乌江河甘沟段溶洞地下水之间的水力联系,排除了其它污染源。三是探索了惩罚性赔偿的新实践。本案中,由于义务人主观故意明显、损害后果严重,在办案过程中,赔偿权利人依法对义务人实施惩罚性赔偿373776元,为此类的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办理提供了借鉴。
******有限公司烟尘污染林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一)案情简介。2022年7月28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清镇分局联合贵阳市贵******有限公司厂区周围马尾松有枯死现象,初步分析系该公司生产时产生的烟尘对周围植被造成了一定污染。2022年8月,赔偿权利人委托专家组对该公司烟尘污染林地案件进行实地踏勘和调查评估,评估表明**公司年产3万吨特级耐火材料技改项目生产时产生的烟尘导致周边林地马尾松造成了损害,损害面积约94亩,死亡马尾松193株,蓄积130.3m3,受损区域马尾松生长情况与周边未受损对照区域差异明显,损害行为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明确,本案件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总计23万元。
******************************有限公司生产期间产生的烟尘对周边林地造成了损害,损害面积约94亩,致死马尾松193株,将马尾松的蓄积损失量作为主要考虑因素计算得出**公司烟尘污染造成的损害费用约为9.1万元,由赔偿义务人直接支付给清镇市国有林场;二是受损林地生态修复主要为植被恢复(含:施工费、种苗费、抚育费)费用为10.9万元,由赔偿义务人直接委托清镇市国有林场组织实施,完成时限2023年3月31日。三是赔偿义务人委托清镇市国有林场按照确定的环境损害恢复方案组织进行林地修复,修复过程中不可产生二次污染。修复完成后由清镇市国有林场组织专家对修复效果开展评估,实施的生态环境损害经评估认为未按照要求完成修复的,赔偿义务人应当继续实施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签订后,赔偿义务人积极******林业局再次组织相关专家及有关单位负责人,对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确认修复成果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意见书要求。
(三)典型意义。一是本案为生态、林业两部门共同代表赔偿权利人办理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涉及由大气污染的损害行为导致林业资源受损的侵害结果,其修复措施包括厂区污染防治设施整改和林地植被补植,在贵阳市政府进行概括性授权的前提下,由两个部门共同代表赔偿权利人,从调查鉴定到修复测算上在各自领域内紧密合作,确保了案件的顺利办理。二是全过程******林业局组织相关专家及有关单位负责人,对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经评估,专家组建议按照适地适树的原则,建议选择抗污染能力强的树种,如刺槐、女贞等进行补植,赔偿义务人与实施修复的第三方积极配合,按要求完成了补种,赔偿权利人再次组织了修复效果评估,确保了生态环境损害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五、六盘水市**高速特大桥施工弃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水务局******有限公司在古牛河特大桥桥梁桩基建设施工中,开挖爆破产生的渣石落入巴郎河河道内,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并影响行洪安全。经测量,水面以上部分弃渣量为12014.9立方米,水面以下部分弃渣量为2100立方米。
************水务局与a公司签订了《**高速古牛河特大桥施工弃渣落入河道事件生态环境损******水务局、市交通局论证后,采取引进吸沙船进行机械清运,推进弃渣整治工作。目前,吸沙船于10月11日已抵达当地,a公司正按方案要求开展弃渣整治工作。
(三)典型意义。一是该案是《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印发后,我省检察机关全面支持赔偿权利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检察机关全过程参与案件办理,特别是在磋商阶段,针对赔偿义务人对弃渣量测算结果存在异议,向赔偿义务人进行充分说理,有效化解了赔偿义务人对弃渣量测算的异议,确保了磋商的顺利推进。二是成功探索了建筑施工过程中违法向河道弃渣损害生态环境案件的办理。本案中,专家组在评估过程中,既充分考虑施工弃渣入河产生悬浮颗粒物对水质的影响,还考虑可能造成的河道堵塞对行洪安全的影响,确保“应赔尽赔”,对同类型案件办理具有一定借鉴意义,对潜在违法者起到极大的震慑和警示。三是多部门紧密配合是此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成功办理的重要保障。本案中,市区两级水务、交通、生态环境等多部门协同联动,针对深切“v”型河谷清理弃渣难度大的特点,合理确定弃渣清理方案,将各方面影响最大限度降低,合力推进整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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