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潜在投标人:
浏阳市城区环境卫生“二清一保”项目第五轮市场化服务(三标段)投标人提出疑问时间已按规定时间(2024年05月13日17:00)截止。投标人提交的问题经过汇总归类,类似问题不逐个答复。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和对投标人疑问回复如下:
质疑1:招标文件的商务评审因素中管理体系认证栏:“2、投标人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等服务许可证的,并且证书在有效期内的计1分。(注:提供证书影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对于此处有以下质疑:1、评审设置不合理,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2、此评分条款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3、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根据本项目的需求特征,该评分设置既能保障采购人的择优需求,同时也保障市场有充分的竞争。综上所述,我单位认为该项质疑无事实依据,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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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2: 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的七、设备配置最低要求:“注:提供洒水车、清扫车、垃圾清运车的发票、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发票、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上“所有人”须与投标单位(含分公司)一致,快速保洁车和小型高压清洗车提供发票,发票上“所有人”须与投标单位(含分公司)一致。”要求供应商提供设备发票等自有材料证明,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回复:此项建议予以采纳,对应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将做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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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3:?招标文件的商务评审因素中类似业绩栏:“投标人2021年1月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类似业绩的每个计2分,本项计满6分。(注:提供中标(成交)通知书和业绩合同影印件,采购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计分,同一项目名称的合同不重复计分。) ”中对“类似业绩”描述不清晰,未依法量化评审因素。
回复:此项建议予以采纳,对应评分条款将做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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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4:一标段保洁人员不得少于 128 人、二标段保洁人员不得少于 140 人、三标段保洁人员不得少于 150 人、四标段保洁人员不得少于 114 人,此人数要求是指标段配置的所有人数(包含管理人员、最低配置的驾驶人员、一线保洁作业人员)的最低配置吗?即管理人员、驾驶人员、保洁人员是否可以一人多兼岗?
回复:各标段配置的所有人数,不包含管理人员,包含最低配置的驾驶人员、一线保洁作业人员。不可以一人兼多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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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5:四个标段是否可以用同一个管理团队人员应标?
回复:可以。投标人可以同时参加浏阳市城区环境卫生“二清一保” 项目第五轮市场化服务四个标段的投标,但只可以中一个标段。开标时,如中标一个标段,不再进入其他标段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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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6:四个标段是否可以用同一授权人进行应标?
回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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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7:投标人设备情况:增加的设备投入,是否要增加驾驶人员的配置?
回复:增加的设备投入,需要增加驾驶人员配置;按招标文件“第四章 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洒水车和清扫车应按不少于2人/辆的车辆驾驶标准配备驾驶人员,其它车辆按1人/辆进行配备驾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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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8:?招标文件要求“道路清洗、洒水等取自来水费用为固定费用,不参与竞争报价”,请问自来水费用超出部分谁支付?自来水费用剩余部分归属投标人吗?
回复:“道路清洗、洒水等取自来水费用为固定费用,不参与竞争报价”,此费用为年度包干费用。自来水费用交浏阳市自来水公司,超出部分不再支付费用,剩余部分也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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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9:“商务评审-3、投标人设备情况”要求提供车辆的发票、行驶证、车辆登记证影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租赁的需提供租赁合同。其中,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之外,是否也需要提供设备所属方的车辆发票、行驶证、车辆登记证影印件?
回复:租赁车辆需提供租赁合同、设备所属方的行驶证、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影印件。此项建议予以采纳,对应评分条款将做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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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10:第四章 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七、设备配置最低要求”需要提供设备发票、行驶证、机动登记证等材料,与“商务评审-3、投标人设备情况”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不一致,前后存在歧义,是否此处有遗漏,即招标要求的设备如是租赁均提供租赁合同亦可?
回复:此项建议予以采纳,对应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和评分条款将做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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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11:"商务评审-5、类似业绩”具体指什么?是否服务内容包含物业管理或清扫保洁此类业绩均可符合?
回复:此项建议予以采纳,对应评分条款将做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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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12:请问四个标段是否可以用同一套项目管理人员配置进行“拟派项目管理人员情况”评分标准条款的响应?
回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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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13: 评分标准中要求“投标人满足项目作业设备配置最低要求之外,每增加一台清扫车或洗扫车(核定载质量 5 吨或 5 吨以上)、洒水车或喷洒车 或清洗车(核定载质量 5 吨或 5 吨以上)、大件垃圾收运车(轻型普通货车),每台计 1 分,按台数累加(含租赁),计满 5分为止。 提供车辆的发票、行驶证、车辆登记证影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租赁的需提供租赁合同。” 但是在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七、设备配置最低要求”中要求“提供洒水车、清扫车、垃圾清运车的发票、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发票、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上“所有人”须与投标单位(含分公司)一致,快速保洁车和小型高压清洗车提供发票,发票上“所有人”须与投标单位(含分公司)一致。”按照理解,最低要求配置设备自有和租赁均满足要求,但是前后存在歧义。建议“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七、设备配置最低要求”修改为:注:提供洒水车、清扫车、垃圾清运车的发票、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发票、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上“所有人”须与投标单位(含分公司)一致,租赁的需提供租赁合同。快速保洁车和小型高压清洗车提供发票,发票上“所有人”须与投标单位(含分公司)一致,租赁的需提供租赁合同。
回复:此项建议予以采纳,对应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和评分条款将做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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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5月16日
澄清事项 | 澄清前时间 | 澄清后时间 |
开标时间 | 2024-06-04 09:00 | 2024-06-04 09:00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4-06-04 09:00 | 2024-06-04 09:00 |
缴纳保证金时间 | 2024-06-04 09:00 | 2024-06-04 09:00 |
无
本澄清公告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文件如涉及上述内容的应作相应调整和修改,若本澄清公告与原采购文件内容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本澄清公告为准。一、采购人信息 |
采购单位:******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联系人:罗江 |
电 话:0731-****** |
地 址:浏阳市行政中心附二栋一楼 |
二、代理机构信息 |
代理机构:******有限公司 |
联系人:贝瑜 |
电 话:****** |
地 址:******街道商会大厦一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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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5 月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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